近日,經福建省順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一起破壞國家級生態公益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宣判,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緩刑一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判決二人在限定期限內復綠補種,進行民事賠償。
經查,2017年底,被告人蔡某某、蔡某在未辦理林業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自行用油鋸砍伐其經營山場中的闊葉樹。被砍伐的樹木全部遺留在山場。經鑒定,該山場被砍伐的闊葉樹木245株,立木儲積量64.9188立方米。2018年7月12日,蔡某某、蔡某到林業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順昌縣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的行為造成了國家級生態公益林245株闊葉樹被毀,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經鑒定,該生態公益林被砍伐的林木恢復原狀期間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為14.77萬元,該林地生態環境修復費為10919元。據此,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庭審前,二人繳納了部分賠償款用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賠償。
據檢察官介紹,蔡某某、蔡某濫砍的是國家級三級保護生態公益林,對生態的損害主要表現為涵養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釋氧、積累營養物質四個方面功能的喪失,為保護國家林業資源,改善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生態環境,二人應當共同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因此,法院判決二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對被毀壞的生態公益林進行補種,并對補種的林木撫育管護三年,若不能按期履行修復生態法定義務,仍應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此外,二人還要賠償被毀壞的生態公益林恢復原狀期間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14.77萬元。(林繼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