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建委發布通知,對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據悉,天津市擬縮短預售資金的監管期限,將結束監管的節點調整為“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此外,天津市擬將非住宅項目的預售資金納入監管范圍。同時,針對未網簽退款流程,天津市擬調整為辦理完退房程序后,房價款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縮短預售資金監管期限
6月3日,天津市住建委發布通知公告,表示《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津政辦發【2016】54號)即將到期。相關部門將原有政策進行了修訂,擬定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華夏時報》記者在查閱了相關文件后,發現意見稿主要對8點內容進行了修訂。意見稿顯示,擬縮短預售資金監管期限。對此,意見稿詳細內容顯示,為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緩解企業資金壓力,考慮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已滿足入住條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畢,故將結束監管節點前移。
而具體的調整則是,擬將時間點“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調整為“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縮短監管期限 ,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此外,天津還擬優化資金撥付流程,刪除深基坑節點并將首層室內地平標高節點調整為取得銷售許可,明確預售項目取得銷售許可證后,即可提取該節點的監管資金,不再需要進行現場查看并提交首層內地平標高節點證明,減少企業提供要件及審核流程。
同時,天津市擬擴大不納入資金監管項目范圍。具體內容為,按照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明確購房人無需向開發企業支付房價款,由區政府、拆遷部門等根據施工進度給付工程款的項目可以不納入資金監管。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稿顯示,根據工作中遇到的實際情況,增加資金扣劃后企業責任條款,如相關部門扣劃監管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用自有資金補足扣劃資金,以保證項目后續建設,切實發揮資金監管作用。
對此,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類似監管期限提前,這或許也是和房企當前面臨的壓力有關。天津的房地產市場近兩年相對偏弱,類似的調整有助于加快回籠資金的速度。
非住宅項目納入監管
除了上述內容之外,天津擬將非住宅項目納入監管。意見稿顯示,鑒于非住宅項目在銷售管理、施工建設等過程中同住宅項目一致,為了更好地發揮預售資金監管作用,保護購房人與施工單位的利益,刪除了此前“獨立占地的非住宅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自行提取預售資金”的相關內容,將非住宅項目一并納入預售資金監管。
“把商辦類的非住宅項目也納入監管,也是說明監管的內容更加全面,有助于促進此類市場的健康發展。”嚴躍進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說。此外,嚴躍進認為,類似政策對于房企的影響會比較大,主要會影響資金的流動和資金的使用。但是從大基調來看,還是有一些略寬松的調整,反而也會利好一些房企的發展。
除此之外,天津市擬增加預售資金交入監管賬戶的途徑,在原有的網點柜臺、資金監管專用POS機交款的基礎上,增加網銀轉賬的方式,便于購房人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意見稿顯示,其是為了進一步促進商品房交易,方便企業與購房人簽約。
上述內容的調整主要是對企業的影響較大,而針對購房人,天津市擬明確未網簽退款流程。意見稿顯示,為了方便開發企業和購房人辦理未網簽退款手續,減少人員往返,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取消繳款通知書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據悉,若意見稿通過,則天津市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將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