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山西一高校教師因離職被學校索賠51萬元的消息傳出,引發網友熱議。
山西忻州師范學院地理系教師李倩(化名)帶薪讀博,并在畢業后與學校簽訂《協議書》,回校繼續教書。一年后,她因對工作環境不滿提出辭職,但遭拒絕。
在勞動仲裁機構裁令學校終止與李倩勞動關系、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后,校方將李倩告上法庭,并要求賠償51萬元后又撤訴。
此事一出,爭議不斷。有人認為,李倩“忘恩負義”,違反契約精神;也有人表示,地方院校拿合同卡人,留不住真正的人才。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在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認為,上述事件真正折射的是地方高校人才難留的窘境,而根源在于院校之間的資源不平衡。
“幾乎各種項目都落到比較好的學校,地方高校沒有機會拿到這些項目。如果地方高校的教師想謀得個人發展,勢必要離開。所以造成地方高校人才難留。”儲朝暉表示。
8月23日,記者從李倩處了解到,校方已經允許為她辦理勞動人事關系轉移手續。賠償費用方面,忻州師院于7月6日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交了新的仲裁申請書,要求其賠償42萬元。
忻州師范學院于7月6日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交的《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
爭論焦點
賠償51萬還是8萬?
李倩于2008年碩士畢業到忻州師范學院工作。2015年至2018年讀博期間,學校為其正常發放基本工資,其中一年為脫產學習。其間,學校給予其生活補貼共計5萬元,并為其報銷34612元的各類費用。
2018年博士畢業后,李倩與學校簽訂《協議書》,約定為校方服務滿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后,方可提出調動要求。如提前調離,須將上述費用退還學校,并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以每年5萬元的標準繳納補償費。
2019年9月25日,李倩向校方提出辭職,遭到拒絕。
同年10月23日,李倩向忻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與學校解除勞動關系。
2020年3月25日,該仲裁委裁令忻州師院自裁決生效后30日內終止與李倩的勞動關系,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忻州師院不服這一裁決,于4月8日將李倩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學校“不為被告辦理勞動人事關系轉移手續”,并要求李倩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1.0504萬元。
但李倩認為,她只需賠償學校為其讀博期間支付的8萬元費用。
爭議由此而來。
對此,北京工業大學文法學部教授孫玉榮認為,忻州師院與李倩簽訂的《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存在沖突,即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孫玉榮表示,至于違約金的計算還需要看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的約定有明顯不合理部分或者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有沖突的地方,可以排除之”。
進展
校方提新仲裁申請,索賠42萬
李倩和校方就賠償金額以及人事關系轉移等事宜,多次調解和協商無果。
李倩提出,忻州師院在教職工離職賠償上不應采取多重標準,“要我賠償51萬元,但是在我之前離職的人遠遠少于這個數目。”她希望,學院應該按照其未滿服務期離職賠償金的計算辦法,并參照學院向化學系陳某、地理系溫某兩名教師的索賠金額進行處理。
李倩稱,忻州師院于2020年8月19日召開了院長辦公會,決定執行“為其辦理勞動人事關系轉移手續”的仲裁裁決,按照程序來辦理。而賠償費用方面,將按照此前忻州師院于7月6日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交的新的仲裁申請書,要求其賠償42萬元。
爭議
簽署協議是否等于默許賠償規定?
此前,經過媒體報道后,李倩被網友質疑缺乏“契約精神”,有不少人指出,學院培養一個博士不容易,索賠也是情理之中。
對此,李倩并不認同。她告訴記者,她之所以提出離職,并非是背信棄義,而是一種正常的職業需求,“學院確實培養我這么多年,我也很感激,只不過,合理的部分我才會退。”
她認為哪怕是賠償,自己所享受的待遇以及未滿服務期間離職所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遠遠達不到學院要求的51萬元,“42萬元也不合理。”
而對于李倩的意見,該校人事處處長在接受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李倩希望享受學院2019年新發布的人才政策,但她是2018年博士畢業后回來的,并不符合規定。
據李倩介紹,校方要求其賠償42萬元,計算方式源于她讀博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往返車費34612元,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45892元,生活補貼 50000 元 ,共 計13.0504萬元;讀博結束后未滿服務期3年補償費:3年×5萬=15萬元;評為副教授未滿服務期補償費:3.5年×4萬=14萬元。
李倩說,目前她面臨一個更大的難題:“學院為我辦理離職,會按照裁決結果,但是我的人事檔案里面,會被學院加入處分。”
那么,在現實情況中,如若學校出臺了“先賠償方可離職”的規章制度,員工是否必須遵循?
忻州師院2018年6月頒布的《忻州師范學院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寫明:經學院主要領導或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離職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完補償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學校方面不能依據其‘自訂規則’來要求他人遵守或者對抗生效裁決的執行。”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王莉律師稱,人事勞動關系的解除,如果已經有了生效裁決的依據,當事方就應當無條件執行。忻州師院認為李倩需向學校賠償違約金,可另行啟動法律程序維護其合法權益。
一般情況下,簽署協議是否等于默許賠償規定?“兩者并不沖突,這要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翟振軼律師表示,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一般的合同,只要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會導致合同失效,即使簽訂合同時是自愿的,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合同失效具有溯及力,合同自始無效。
所以,歸根結底還是《協議書》、《晉升職稱協議書》及《離職管理暫行辦法》這三份文件涉及到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