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艾滋病人強奸15歲少女獲刑5年”的刑事判決書內容被上傳網絡后引發公眾關注——去年5月,廣西河池市艾滋病人袁某雷,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強奸了一名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無防衛能力的15歲少女。去年9月25日,河池市都安縣法院判決袁某雷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公眾普遍認為該案量刑過輕。1月4日,上游新聞從都安縣法院獲悉,目前,河池市中院已對該案件進行調卷審查。河池中院工作人員也證實,該生效判決案件確在審查中,近日將公布結果。
▲1月3日,廣西河池中院微信公眾號發文稱,該案已在調卷審查。圖片來源/河池中院
明知自身有艾滋病還性侵未成年女生
都安縣法院(2020)桂1228刑初12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都安縣檢察院指控稱,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15歲藍某在上學途中到三只羊某村玩。13時許,代銷店老板潘某催藍某去學校。被告人袁某雷主動要求送藍某去學校,藍某坐上袁某雷的電動車后,袁某雷駕駛電動車往學校相反方向開走。
幾分鐘后,袁某雷駕駛電動車來到宜州區公路邊停車,強行拉藍某 到距離公路約200米的一條水溝旁邊竹林下,強行與藍某發生性關系。事后,袁某雷駕車將藍某送回某移民安置點代銷店附近后返回家。
經河池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師鑒定,藍某褲襠內面上可疑斑跡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藍某血樣和袁某雷血樣的DNA分型。
都安縣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雷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藍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被告人袁某雷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雷強奸精神發育遲滯的未成人,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袁某雷明知自己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艾滋病仍然實施強奸行為,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議適當。
2020年9月25日,都安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袁某雷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該案判決結果近日被上傳網絡,多數網友對結果表示質疑,認為量刑過輕。圖片來源/網頁截圖
公眾質疑量刑過輕并引發爭議
近日,該判決結果被上傳至網絡后,被公眾質疑量刑過輕并引發爭議。
公眾爭議集中在以下幾方面:被告人袁某雷自首,就一定要從輕量刑嗎?袁某雷明知其身患艾滋病仍實施強奸行為,情節明顯惡劣,是否應該按強奸罪的加重情節量刑?除強奸罪外,袁某雷此舉是否屬故意殺人?是否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被害人系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無防衛能力的未成年少女,被告人對其實施強奸是否應加重刑罰等?
部分網友留言稱,無加重情節的強奸罪都要處刑3至10年,該案被告人具有性侵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的未成年少女、明知自己患艾滋病仍實施強奸等惡劣情節,“結果才判5年,明顯太輕了。”“至少10年起刑,不然如何震懾后來者。”
律師:“情節惡劣”可按起點刑十年判處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都安縣法院(2020)桂1228刑初124號刑事判決書中,并未顯示被害人藍某是否因遭受強奸感染艾滋病毒。
云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博士劉文華告訴上游新聞記者,袁某雷的自首對量刑的影響取決于審判機關,并不意味著自首就一定減刑。
劉文華稱,《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用的詞是“可以”而非“必須”。對于自首的被告人,法官根據案情可以從輕減輕,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
關于網友討論的袁某雷明知其身患艾滋病仍實施強奸行為,是否屬于故意傳播性病罪。劉文華認為,本案中袁某雷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還強奸他人,不構成故意傳播性病罪,而應以強奸罪的量刑情節處理。《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
劉文華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他個人認為,本案量刑偏輕,但偏輕系法律適用上的爭議造成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就本案而言,如果強奸行為導致被害少女感染上艾滋病,就屬于“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無疑應當量刑十年以上。
劉文華稱,從目前披露的案情看,被害人應該沒有感染艾滋病,是否屬于“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則有理解上的爭議。他個人認為,被告人的強奸行為,即便未造成受害人被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也會對被害人造成極大的健康隱患,其社會危害性與其他明列的加重情節無異,應當認定為“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應量刑十年以上;如考慮其有自首情節,可以按起點刑十年判處。
如認為判刑過輕被害人及家屬可申訴
“廣西百香果女孩遭奸殺案”受害者家屬代理律師、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士朝也指出,被害人感染艾滋病毒與否,將直接影響袁某雷強奸案的量刑。
侯士朝稱,被告人袁某雷知自身有艾滋病這種重大性傳染疾病,其實施強奸行為系持有放任被害人感染艾滋的主觀故意,主觀惡性比較大。如果經鑒定或者其他證據證明,被害人因袁某雷的強奸行為感染了艾滋病毒,則應認為被告人的強奸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艾滋病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傳染病,病死率較高。
侯士朝稱,關于強奸罪加重情節的第一條,即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認定,目前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一般由司法機關酌情認定。
但是,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公安部2013年聯合下發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雖然沒有對“情節惡劣”作出明確規定,但從七個方面規定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對不滿12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侯士朝稱,如果經鑒定,本案被害人因被告人的強奸行為而感染艾滋病,則被告人袁某雷就會具有對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強奸和造成未成年人感染性病等兩個從嚴懲處的情節。
侯士朝認為,如果認為對被告人的判刑過輕,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侯士朝還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會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飽受摧殘,嚴重挑戰社會倫理道德底線。我國一直以來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持“零容忍”態度,堅決依法從重懲治。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1月3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布信息稱,經研究決定,對已生效的都安縣法院審理的袁某雷強奸一案已調卷審查,近日將公布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