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