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建立隨機抽查機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同一部門對企業實施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對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建立隨機抽查機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同一部門對企業實施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對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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