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講壇第五講繼續開講,執行員楊凱針對執行異議相關知識進行了講授,全體執行干警踴躍參加執行能力提升講堂。楊凱同志主要從執行異議的種類、區別及執行實務中幾種常見的執行異議情形分三個方面講述了執行異議相關知識,并就其在處理執行異議過程中積累的經驗與大家進行了分享和交流。第一方面根據我國民訴法,執行異議可以分為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實體異議兩大類,執行行為異議是針對法院執行措施提出的異議,執行實體異議是針對法院擬處置標的物的所有權這一實體權利爭議而提出的異議。第二方面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實體異議主要有以下區別:1.
針對的事項不一致。前者針對法院的執行措施,是形式上的異議,后者針對標的物所有權異議,是實體方面的異議;
2.提出主體不一致。前者是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提出,何為利害關系人,法律也有相應的界定,包括輪候查封權人、競買人、優先購買權人、執行協助第三方等,而后者提出的主體只能是對法院擬處置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的案外人;
3.審查程序不一致。前者遵循執行裁判團隊裁定,不服后向上級法院復議的路徑,后者遵循執行裁判團隊裁定,不服的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路徑;
4.對執行程序影響不一致。前者異議審查期間執行程序不停止,后者異議審查期間執行程序雖然也不停止,但是針對有異議的標的物,法院不得處置,也就是針對該標的物的處置程序需要停止,包括騰房、詢價、拍賣等程序都應該停止;
5.提出的截止時間不一致。前者是在執行結案之前提出,后者是在執行標的物成交之前提出。
第三方面楊凱同志總結了執行實務中幾種常見的執行異議情形及處理思路:1.案外人購買了被執行人的房產或車輛,但未辦理過戶,面臨法院騰房拍賣時提出的異議;2.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或者網絡詢價報告提出的異議;3.被執行人憑唯一住房想排除法院執行提出的異議;4.開發商作為被執行人,業主提出的執行異議;5.承租人依據租賃權擬排除法院執行而提出的異議。針對上述異議,承辦人應限定時間讓異議人提出相應證據,并依照相應法律規定嚴格審查證明要點,做到釋法明責、規范高效。
供稿:執行局
一審:薛志婷
二審:劉俊欽
三審:楊? ?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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