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晉商消費金融客戶征信報告出現侮辱性字眼一事引發社會關注。5月28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文件顯示,北京銀保監局要求,在京各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依法規范催收行為,不得以恐嚇、威脅等手段催收貸款。針對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而產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情形,各機構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前,應通過短信、電話、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5月24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北京銀保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轄內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重點規范在京各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價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為管理,建立健全金融服務信息披露流程,維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及公平交易權。
除了規范催收和用戶信用信息管理之外,《通知》還要求各機構全面梳理、及時修訂現有貸款合同格式條款,并須在合同首頁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方式,提請金融消費者關注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尤其要對易引起消費者糾紛的貸款金額、貸款年利率、貸款期限、貸款違約金等內容進行集中重點提示,以切實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同時,《通知》強調機構不得強制捆綁、搭售保險等其他金融產品,并應依法保存及使用客戶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針對電子制式合同,《通知》明確要求各機構參照上述要求執行,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系統改造。
另外,《通知》要求各機構高度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明確消費者投訴流程規范及處置期限,應提升響應速度,妥善處置金融消費者投訴事項。要求各機構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分管舉報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內部監督,切實壓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同時,鼓勵各機構結合自身業務特點,積極開展消費者金融知識普及與教育活動,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在價格管理和金融服務信批方面,《通知》要求各機構切實完善價格管理,建立清晰的服務價格制定、調整機制,科學合理制定相關服務價格。督導各機構通過公司官方網站、合作經銷商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公示消費金融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切實做到服務價格公開透明,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全聯并購工會信用管理專委會專家安光勇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北京銀保監局這一規定的出臺,對于個人隱私保護會有很大幫助。
安光勇認為,個人隱私保護并不需要太高端的技術和大量的時間、資金的投入。簡單的短信、電話或微信就可以解決很大一部分的問題。目前,國內缺乏的是一個健全的反饋體系。就是因為缺乏這些反饋體系,導致最終會出現晉商消金等嚴重問題的發生。此項《通知》會成為補上保護個人隱私漏洞的第一步,對于今后開發新的金融產品時,為保護個人隱私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堅實基礎。
征信行業研究人士劉新海對對記者表示,該《通知》會對金融機構的不規范操作會產生約束。但是實際操作有待細化,同時也要防止借機進行詐騙行為的產生。另外,金融機構也要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計算等技術研發與應用,防止消費者數據泄露。
規范征信需多方參與
此前,針對個人征信報告出現侮辱性字眼一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約談了晉商消費金融,嚴肅提出后續整改要求,并暫停了晉商消費金融的征信系統查詢權限。
5月25日,晉商消費金融也發布聲明:“因我公司在采集房女士信用報告相關信息時,審核把關不嚴,給房女士帶來諸多困擾,為此我們鄭重致歉。對于房女士的相關訴求,我公司一直與其保持積極溝通,責成專人妥善解決。今后,我公司將進一步嚴格客戶信息審核,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誠摯歡迎消費者和廣大媒體對我公司進行監督。”
金融科技資深觀察人士蘇筱芮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這一事件的發生說明機構自身的管理機制出現了問題,之前晉商消金在征信方面也有過被罰的先例。未來個人征信的規范管理,除了制度方面的完善,也要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提升其職業素養。
晉商消費金融事件并非個例,不少消費金融公司、農商行等在催收和客戶信用信息管理方面都存在問題。安光勇認為,由于之前互金領域的金融產品創新過于活躍、跨度過大,導致了出現很多安全隱患,此次的晉商消金事件就是一個代表。
行業分析人士指出,這些金融機構多面向長尾客群,風險更高,因此機構在風控和催收等方面會采用較為激進的手段。
有了解晉商消費金融的業內人士對《華夏時報》記者透露,中西部的消費金融公司普遍存在人才招聘困難,缺乏強勢股東背景和互聯網基因的消費金融公司獲客也十分不易,所以多采取與第三方合作的模式,而在合作的過程中又容易“踩雷”。
另外,安光勇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此次晉商消金事件問題太過嚴重,觸犯用戶個人利益的情況才有機會暴露出來。而對于有些錯誤,如把“拖欠”,錯誤地記錄成“還清”,客戶即便知道了,往往也不會主動要求修改。錯誤記錄如果對于個人有利,用戶反而愿意這些記錄繼續錯下去,金融機構業未必積極配合修改。這些都會帶來風控隱患。
安光勇強調,保護好消費者權益,并不是金融機構單方面的責任。需要金融機構、監管機構以及消費者個人都要重視。
“就此次晉商消金的案例來說,雖然責任在于金融機構,但即便金融機構十分重視,因其立場不同,沒有相關激勵機制,也很難靠自身主動找出這些問題,直到受害的消費者自己提出抗議。所以,我們亟待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征信方面的反饋機制。”安光勇對記者這樣說道。
另外,即便有相關的懲罰制度,如果消費者自己不去注意,最終效果也不能保證。很多消費者對于這些個人隱私保護不怎么關注,即便收到了一些相關提示的短信、郵件、微信等,因缺乏金融知識,很容易會忽視或被當做是垃圾短信或詐騙短信等。
所以,安光勇認為,只有當建立起貫穿金融機構、監管機構、消費者三方的反饋機制,才能真正意義上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