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國家安全法》是1993年出臺的,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施行過一部國家安全法,主要是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方面的職責。
《國家安全法》第2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法》第3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