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一張自己的銀行空卡就能賺800元,聽上去是不是很誘人?如果有人找你做這樣的生意,你可要小心。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9月3日,經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處出售自己銀行卡的賈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半年前,25歲的賈某成了一名奶爸,隨著孩子的成長,家里開始捉襟見肘。4月,賈某與朋友聊天時提到了自家缺錢的煩惱,對方給他提供了一條“生財之道”:“你去銀行辦一張銀行卡,一套就可以賣800元,簡單得很!”
“可是,這不是犯法的嗎?”賈某曾在小區里看到一些反詐騙的公益廣告,知道銀行卡不能出售,他心里明白,銀行卡如果賣出去了,多半是被他人用于網上洗錢活動。但想到家里的經濟狀況,賈某還是先后辦了兩張不同銀行的銀行卡,將每日轉賬限額開到最高50萬元,然后將銀行卡資料都交給了買家(另案處理)。就這樣,賈某賺了1600元。
家住紹興市柯橋區的李先生(化名)是一名網絡犯罪的被害人。6月,他在網上下載了一款貸款App,用身份證、手機號碼注冊后申請貸款5萬元。輸入銀行卡后,App的在線客服聯系李先生稱銀行卡號錯誤,需要交1萬元的解凍費才能將銀行卡解凍,李先生沒有懷疑,迅速向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轉入1萬元。之后,他看到貸款額度提高到了6萬元,又進行提現,但沒有成功。在客服的提示下,李先生又將6萬元匯入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其中3萬元匯入的正是賈某出售的銀行賬戶。
不久,賈某被柯橋警方抓獲。經查,賈某出售的兩張銀行卡在辦卡當日及次日的流水就超過50萬元,和李先生一樣因為貸款被騙的被害人至少有17人,其中有不少于25萬元的流水是這些被害人的被騙款項,而這些錢款匯入賈某賬戶后又分別匯入其他賬戶,最終被詐騙分子所得。
刑法第287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8月28日,柯橋區檢察院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賈某提起公訴。9月3日,法院開庭審理后,當庭作出上述判決。(范躍紅 金棟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