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同樣需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案,被告錢某在朋友圈內詆毀公司商譽,法院依法判令錢某以書面張貼和微信朋友圈連續3天發布致歉聲明的形式向原告某房產公司、李甲、李乙公開道歉。
法院查明,某房產公司和某建設公司分別為案涉樓盤銷售商和開發商,李甲、李乙分別為某房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錢某系案涉樓盤一商鋪業主。因商鋪未按期交房、備案、辦理不動產證,經協商未果之后,錢某便在銷售部大喊:“店面沒有不動產證,某房產公司老板李甲、李乙是大騙子”等等,并將上述喊話錄制成小視頻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配以“某房產公司李甲、李乙是大騙子”等文字。錢某微信朋友圈的人數達4000人以上,且引起其他業主來到銷售部圍觀。三原告因此訴至法院,要求錢某發布致歉聲明,并賠償損失20萬元。
法院認為,錢某對該商鋪的事宜處理不滿,本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正當途徑主張權利,但其采取的詆毀原告名譽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微信朋友圈人員對原告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原告訴請錢某公開道歉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此外,本案中并無證據顯示侵權行為造成受損的嚴重后果及實際受損的情況,故對原告要求賠償損失2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在網絡虛擬空間通過語言、文字、視頻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導致他人社會評價下降的,將構成網絡名譽侵權。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本案中,錢某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內詆毀原告,為微信朋友圈內該樓盤眾多其他業主知悉,在一定程度上貶低和詆毀了原告某公司,使公眾對三原告產生不信任感,符合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法院故此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黃輝 通訊員 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