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原告:王某。原告:丁親。原告:丁某。被告:某區精神病醫院。丁某自1985年起被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此后經治療病情曾基本穩定。2001年2月11日晚丁某病情復發,次日其妻史某將其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