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稅1200多萬!
(相關資料圖)
連續三年私戶收款被查
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9年—2022年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通過個人賬戶收款,未申報納稅
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通過個人賬戶收款,共少列收入82108403.64元,少繳增值稅10917181.73元、城市維護建設稅764202.70元、企業所得稅271464.10元。
二、騙取留抵退稅
2022年4月取得留抵退稅稅款338347.08元,2022年6月取得留抵退稅稅款8094.63元。
三、處罰決定
1.追繳相應的稅款,并處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11952848.53元,兩項合計12,291,195.61元。
2.對追繳的上述稅費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個人賬戶收款高于這個數,要小心了!
除了上述案例,還有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一家企業因個人賬戶收款未報稅構成偷稅,光罰款就高達300萬!
那個人銀行賬戶收款多少容易被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一、大額交易會被嚴查!
簡單說,這3種情況,會被重點監管!
(1)任何賬戶的現金交易,超過5萬;
(2)公戶轉賬,超過200萬;
(3)私戶轉賬超20萬(境外)或50萬(境內)。
二、可疑交易會被嚴查!
該辦法明確,對以下15項可疑交易重點監管: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4)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5)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8)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9)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F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11)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1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15)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如果企業涉及以下這6種情況,要小心了:
(1)規模很小的企業,卻常搞出上千萬的流水;
(2)資金轉入轉出有異常,比如分批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批轉出;
(3)經營范圍或經營業務,跟資金流向沒關聯度;
(4)公戶短期頻繁且大額的給個人轉賬,或公戶短期經常收到與業務沒啥關系的個人匯款;
(5)頻繁開銷戶,并在銷戶前有大量資金活動;
(6)閑置很久的賬戶,突然啟用,并且有大量的資金活動。
不僅如此,央行發布《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可見國家對私戶避稅的零容忍。
警惕!微信、支付寶收款也會被查!
既然個人賬戶被監管得那么嚴,那通過微信或支付寶收款,總沒問題了吧?
你想多了!
非銀行支付機構也需要提交大額交易報告,也就是說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大額交易也會被稽查到!并且,用支付寶、微信收款易招來4大風險:
一、增值稅的風險
1.無法作為進項抵扣的風險
無法抵扣的原因:
(1)買賣雙方通過微信進行資金交易;
(2)開專票時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齊全;
(3)因通過微信轉賬導致無法填寫發票上的銀行賬號信息;
(4)賣方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買方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
(6)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加。
2.未能及時申報收入的風險
具體原因:
(1)通過微信收取貨款,與個人消費記錄容易混淆;
(2)導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報增值稅;
(3)存在偷漏稅的風險。
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1.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收取貨款,即使收取的款項都已申報納稅,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少報或隱瞞收入的風險。
2.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支付貨款:
一是三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一致,可能會被懷疑買發票等被認定為“偷稅”;
二是未通過公戶支付貨款,很容易收到虛開發票。
三、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通過微信、支付寶給員工發放工資,存在漏報個稅或刻意偷逃個稅的風險。同時,微信、支付寶發紅包還要注意個稅問題,應該區分不同的情形判斷是否繳納個稅,以及如何繳納個稅。
四、企業管理風險
經常性的微信轉賬,款項賬面不透明、業務交易資金流不清晰、資金無法受到監管、企業內部財務混亂,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溫馨提示:企業在生產經營交易活動過程中,采用對公賬戶結算,最大限度降低稅收風險。
五、股東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用個人微信、支付寶長期收取款項,會導致公私財產不分,如果企業出現資不抵債,股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個人資產償還公司債務。
私戶/微信/支付寶收款風險巨大
送老板和會計們5點忠告!
私戶、微信、支付寶收付款雖然存在風險,但企業只要最好管理和規范,正常的申報收入,繳納稅款,是可以有效規避風險的!
一、以公司的名義開通微信、支付寶賬號
以公司的名義開通的微信、支付寶賬號,屬于對公賬戶,與銀行賬號的性質是相同的,可以正常地進行交易。
二、個體工商戶單獨設置微信、支付寶賬號
個體工商戶,是允許以個人賬戶收款的,但為了與家庭消費相區分,建議單獨設置一個微信、支付寶賬號用于收付款,避免公私不分。
三、個人賬戶收取款項及時打入對公賬號
有些時候個人賬戶收取款項較方便,但為了避免漏計收入,應該及時將收入轉入對公賬戶。
四、保存賬單及收付憑證
支付寶、微信的賬單、收付憑證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收付憑證具有相同的效力,企業應該定期打印保存。
五、及時索取憑據
個人用微信/支付寶付款應該及時索取憑證以抵扣進項稅或用于成本費用的入賬。
微信、支付寶收付款該如何做賬?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所以,微信、支付寶支付屬于非現金支付方式,通過“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來核算。
1.收取銷售貨款確認收入時
2.微信/支付寶與銀行互轉
3.微信/支付寶采購物品
4.微信/支付寶涉及手續費
5.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初級會計職稱、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大講堂等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