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敏
《華夏時報》記者獨家獲悉,7月27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關于征集償二代二期規則執行難點及相關建議的函》表示,為總結保險機構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時遇到的難點問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財會專委會(下稱“財會專委會”)前期面向常委單位征集償二代二期規則實施難點,形成《償二代二期規則執行難點及對策建議(征求意見稿)》報告。
據了解,償二代二期工程對上市保險公司的影響總體可控,其中預計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下行有限,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將面臨一定幅度的下降,但仍將明顯高于100%和50%的監管要求;今年以來,已有不少保險公司在忙于增資擴股,以提升償付能力。與此同時,選擇發行資本補充債券的險企也不在少數。后續部分業務激進、投資激進的中小保險公司,可能會出現償付能力大幅下滑的情況,將因資本不足而出現資本補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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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償二代二期具體規則的執行難點,財會專委會總結了15點,具體包括保險公司外源資本補充的需求提高然而受限較多;償二代二期規則下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降低過快;相互保險組織在資本補充形式及規模方面劣勢較大;財產險巨災風險最低資本快速上升;部分固定收益類資產不計量利率風險最低資本;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有效性受到挑戰;公司關鍵財務指標存在披露口徑不一致;修正共保合同集中度風險的確認口徑和風險暴露的計量標準不匹配;交易對手集中度風險的統計范圍難以操作;貸款五級分類和保險五級分類兩個指標存在差異資本規劃報告的審議披露問題;壓力測試規則較為復雜且測算方式難度較大;保險集團資本規劃、壓力測試報送時間過緊;保險公司季度快報的截止時間較緊;現行SARMRA要求不完全適用于相互制保險公司。
對于上述執行難點,財會專委會也總結了15點建議,主要包括建議監管機構在保險公司上市、發行資本補充債、永續債等的審批方面給予更多支持,取消或放松保險公司發行債務性資本工具的審批,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同時,建議修改《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中“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35%”的相關規定,適當調高計入核心資本保單未來盈余的比例上限(至少到50%以上),或給予壽險行業中小型保險公司充分的過渡期限;對風險處置類保險公司執行“一司一策”政策,并納入整體風險處置。
考慮到中小型保險公司與相互保險組織在外源性核心資本補充難度較大,鼓勵其通過開展長期壽險業務提升內源性資本貢獻,避免因償二代二期政策調整,增加中小型保險公司的風險處置風險,或影響風險處置類保險公司執行風險處置的進程和成效。
此外,針對相互保險組織,財會專委會建議修訂《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允許相互保險組織通過定向發行資本補充工具補充核心資本。促進相互保險組織建立可持續的資本補充機制,保持以會員為中心的經營獨立性。
針對財產險公司,財會專委會建議監管機構考慮其轉型過程中財產險保費規模增長趨勢,尤其針對公司承保的重大的國家或者地方政府基建項目,對具體項目保額設置折算系數,減輕保險公司的資本壓力。
為真實反映固定收益類資產穿透后利率風險,對于非標資產采取逐案穿透分析,對于在非標合同中明確是“固定收益類”產品,同時底層資產符合“貸款類資產、有明確的還本付息計劃、利率固定且非浮動”,則滿足計量(對沖)利率風險最低資本的要求。
財會專委會還建議監管機構盡快研究基于償付能力負債評估如何與新會計準則下核算方法兼容統一的方案,使得公司能夠通過統一的資產負債匹配策略同時對會計凈資產和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管理,更好的推動公司進行有效資產負債管理。
考慮到相同指標披露不同口徑信息而給社會公眾或利益相關方可能產生困擾或誤導,并且不利于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和考核評價,建議監管機構給予一定的披露自由度,運行上市保險公司及子公司自行選擇償付能力報告摘要中主要財務指標的披露口徑。
針對相互保險組織,財會專委會建議制定具有相互制特色的SARMRA評估標準。制定前給予相互保險組織一定的過渡期政策,可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原則,相互保險組織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SARMRA)結果僅用于監管機構掌握相互保險組織的相關動態,不需要披露,同時不作為其償付能力核算的依據等。
編輯:孟俊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