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養老“錢袋子”再扎“安全繩”,12月24日,省民政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7個部門出臺《江蘇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管理辦法》要求養老機構建立入院評估制度,確定服務項目,作為開展預收費的依據。規定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單個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會員費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
近年來,隨著養老服務快速發展,一些養老機構采取預收費經營模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機構運營質效。但部分地區出現養老機構在預收較大額度費用后,未根據合同履行服務義務等情況。還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養老服務”的旗號實施非法集資,嚴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養老機構預收費定義,即養老機構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額度費用,并承諾在一定時間內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提供相應養老服務的行為。
養老機構預收費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3種類型。養老服務費是指床位費、照料護理費、餐費以及個性化服務等費用;押金是指為老年人就醫等應急需要、償還拖欠費用、賠償財物損失等作擔保的費用;會員費是指養老機構以“會員卡”“貴賓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獲得會員專屬權益和服務、使用設施設備、享受服務優惠等的費用。
《管理辦法》明確,公辦、公辦民營、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養老機構預收費用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凈額(已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價值不計入固定資產凈額)。養老機構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設定不合理的退費限制,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承諾明顯低于市場價入住等方式,誘導老年人交納預收費。養老機構因停業、歇業等原因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發布提醒,退還剩余費用。實行預收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向備案地民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管理辦法》還規定,養老機構收取的押金、會員費應當以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和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管理。民政部門將依法牽頭做好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相應履行好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