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居民在進小區時不走行人正常進出的門,而是從地下車庫的通道回家,被故障車庫庫門砸傷,責任該由誰來負?日前,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八成責任。
2019年7月的一天,家住烏魯木齊市某小區的李某強抄近道,從地下車庫通道回家,被突然墜落的庫門砸傷。后李某強入院治療,2019年11月,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2020年1月,李某強向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物業賠償誤工費、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2萬余元。
物業公司稱,從其提供的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到,李某強在進小區時不走行人正常進出的門,而是從地下車庫的通道回家,地下車庫本來是通行車輛的通道,禁止人通過,李某強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地下車庫是車輛通行的通道,還是選擇從該通道通行,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自行承擔意外傷害的責任。
物業公司還認為,其作為小區的管理單位及服務單位,已經在小區里的各通道、存在安全隱患的部位都張貼了安全標志,已經履行了應盡的義務,不存在過失和過錯行為。因此,李某強的意外傷害與物業公司沒有直接關系。
視頻還顯示,不只李某強通過地下車庫通道回家,也有其他居民從地下車庫抄近道回家,但物業公司并沒有提醒。
米東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物業公司對地下車庫的通行未進行有效且嚴格的管理,且對地下車庫庫門沒有盡到及時的維護義務,故應當對李某強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李某強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清楚地下車庫系車輛通行的通道,從地下車庫通行存在一定的危險性,明知存在危險仍然通行,故應當認定李某強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確認應當按照80%及20%的責任比例,劃分物業公司與李某強在本案中的過錯責任。
2020年7月,米東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某強10.4萬元。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該院二審做出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