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網資本市場訊,2月21日,因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變更信息,真視通被北京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資料顯示,經查,2019年8月24日,真視通原控股股東之一、時任董事長胡小周,原控股股東之一、時任總經理王國紅,股東、時任董事會秘書吳嵐,股東、董事馬亞和股東、時任董事陳瑞良(以下統稱五位股東)向蘇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隆越)出具《承諾函》,對真視通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營業收入、凈利潤、應收賬款及壞賬損失、存貨、經營性現金流等作出承諾。
2019年8月30日,真視通披露《關于股東權益變動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提示性公告》稱,蘇州隆越受讓五位股東合計持有的真視通11.78%的股份,接受王國紅持有真視通14.59%股份的表決權委托,真視通控股股東變更為蘇州隆越,但未披露前述《承諾函》。直至2021年8月19日,真視通才首次披露《承諾函》的相關內容。
真視通及蘇州隆越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
胡小周作為公司原控股股東之一、時任董事長,王國紅作為真視通原控股股東之一、時任總經理、董事,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吳嵐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董事,馬亞和陳瑞良作為公司董事,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上述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