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已經公布了3份對券商監管處罰的決定。
分別是2月21日,江西證監局發布對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該公司的投顧易某敏下發了行政監管措施。
江西證監局認為國泰君安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部分符合回訪篩選標準的贛江-同興投顧簽約投資者未進行回訪,構成違規。二是贛江-同興投資顧問易某敏在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過程中,存在通過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資者發布誤導性陳述的行為。公司對易某敏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合規管理不到位,構成違規。
2月21日,天津證監局對中泰證券天津分公司的員工王某出具了警示函。天津證監局稱,王某在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的行為,構成違規。
2月22日,大連證監局對宏信證券大連玉光街證券營業部出具了警示函。不過該營業部是因為在營業場所開業前,未按規定向證監局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構成了違規。
上述3份監管函件中,有兩份提及的違規情況,是券商分支機構(分公司及營業部)員工違規展業導致的。
實際上,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統計,今年1月,證監系統就對15家券商開出了35張罰單,其中:11張罰單和投行業務有關,9張罰單和經紀業務有關,10張罰單和資管業務有關,主要來自浙商證券資管公司,剩余的罰單則和證券公司內部管理合規有關。
在接連開出罰單的同時,證監會近日披露的對兩會代表建議及提案的回復中,亦有不少提案及建議關注到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在展業過程中的違規問題。
例如,在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1820號(財稅金融類198號)提案中,相關代表提出了《關于完善證券從業人員股票交易監管制度的提案》,其中提出要更加完善三方面內容,分別是: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證監會針對上述問題,梳理回復了現行的一些監管條例以及監管采取的措施,并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深入研究證券從業人員股票買賣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精細化管理,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理和外部約束機制,在逐步夯實“合規、誠信、專業、穩健”行業文化的基礎上研究推進有關工作。
同時,將進一步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等,不斷深化與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堅持“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切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成本。
此外,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6047號建議中,有代表針對IPO過程中的服務中介,提出了《關于整頓IPO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議》。
證監會回復稱,該份建議對IPO中介服務機構提出了三點建議,主要涵蓋了以下兩方面,分別是:一是加強IPO環節中對中介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監管,建立動態合規檢查機制;二是限制IPO環節中介機構的權利,建立補償機制。
證監會回復稱,目前,已經通過多種途徑加強IPO環節中對中介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的監管;對限制中介機構權利、建立補償機制尚需與《民法典》精神及相關規則進一步適應,應主要依靠企業與中介機構協商解決。
同時,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全面落實“零容忍”的執法理念,進一步加強對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監管,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歸位盡責,切實發揮好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維護發行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