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稱《規定》),《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20條。《規定》將于3月15日起施行。
《規定》中明確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對于專門刷單、刷評、刷流量的應用程序、運營團隊等“黑灰產”,故意制造虛假記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擾亂市場秩序。司法解釋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規定》明確網絡直播營銷民事責任。第12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表示,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擔銷售者責任。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直播樣態多樣,并且不斷發展,在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同時,引導新業態規范健康發展,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