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
據悉,《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20條,將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多位受訪專家表示,對網絡直播帶貨的系統規范與監管是重點。《規定》明確了直播帶貨中的各方責任。出臺后,將有利于對網絡直播帶貨領域進行系統的規范整改,使這一新興領域被納入依法監管的范圍,進一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深度規范網絡經營主體
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消費已經成為社會大眾的基本消費方式。據統計,自2013年起我國已連續多年成為全球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伴隨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消費糾紛案件呈現出快速增長的特點。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裁判尺度不一、界限不明的情況。
“目前,數字經濟已經發展到了一個相對成熟的階段,但仍有一些問題需要規范。”中國社科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表示,網絡消費問題對傳統法律規定帶來了挑戰,現在正處于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導向的調整時期。
在此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規定》,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在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睿明看來,《規定》對網絡消費合同合法性審查、平臺自營誤導的認定及法律后果、直播銷售商品的責任明確等此前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問題進行了明確,對未來的司法實踐、平臺管理、個人消費均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劉曉春認為,《規定》的出臺是完善數字經濟法律規范頂層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這也是網絡治理中,司法發揮能動性的體現。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此前公開的征求意見稿,出臺的正式文件中刪除了部分條款,例如合同權利義務中的“管轄權異議”、網絡消費欺詐服務中的“虛假原價優惠價”以及外賣餐飲篇章中的“餐具包裝材料不符合安全標準”等。
高睿明表示,司法解釋的頒布將作為全國法院審判的依據,因此司法解釋的出臺會綜合考慮消費者權益保護、條文適用的法律效果以及對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權益的平衡。
清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告訴記者,上述條例的刪除是由于意見稿中對于“管轄權異議”以及“虛假原價優惠價”的規定必要性不強。但關于“餐具包裝材料不符合安全標準”條款的刪除是因其與食品安全法不符,擴張了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范圍。
明確網絡直播帶貨各方責任
近年來,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數字經濟新模式,發展迅速。《2021年中國直播電商行業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底,我國直播電商用戶規模達3.88億人,近三分之二的用戶觀看直播后做出購買行為。但在高速發展背后,直播帶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卻時有發生。從中國消費者協會獲悉,直播帶貨行業已成為2021年消費者投訴熱點。
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睿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對于網絡直播帶貨這種新生的網絡消費模式,雖有《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予以規范,但現階段還沒有法律、司法解釋層級的規定出臺,且前述部門規章對于網絡直播帶貨行為中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得并不細致。
如何引導新業態健康發展,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成為了司法實踐面臨的新課題。
《規定》對商業性網絡直播營銷做出了規定,明確了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平臺等各方責任。
記者梳理發現,在20條規定中有7條均涉及網絡直播帶貨。其中,《規定》中用了4個條例對直播營銷平臺責任作出解釋,包括直播營銷平臺自營責任、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信息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
“《規定》出臺后,在法律層面彌補了網絡直播帶貨領域的立法漏洞,有利于網絡直播帶貨領域進行系統的規范整改,以使這一新興領域被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推動網絡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進一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許睿說。
此外,《規定》特別關注了網絡直播售賣食品情況,明確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網絡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注意到,網絡直播間銷售推廣食品很普遍,包括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還有些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入網食品經營者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其許可證。如果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對食品經營者的資質把好關,消費者面臨食品安全隱患的風險則會大大增加。
共同推進數字化經濟發展
網絡消費問題關系到千家萬戶,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國家已出臺了諸多消費者維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及《規定》等。未來應如何進一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許睿認為,《規定》實施后各地必將對網絡消費經營領域進行系統規范和整改。因此,他建議,提高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等與消費者直接產生交易的主體的準入標準,進一步加大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及各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的監管力度,切實維護每一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網絡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在熊定中看來,未來還需進一步加強與消費者協會的聯動,同時也要明確公益訴訟的流程。
高睿明表示,對于消費者而言,需要積極地了解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做到可以識別自身權益受損的情況,進而在權益受損時積極地使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消費端促進商家、平臺合法合規經營。
“消費者要利用多種合法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在實際維權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新困難,共同推進我國數字化經濟發展。”許睿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