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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北京10月30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 先藕潔)今天上午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新法”),規定了國家要完善生育保障措施,寫入了就業性別歧視具體情形等內容,并新增章節完善婦女權益被侵害后的維權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新法全面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在婦女的政治權利、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不斷豐富完善婦女權益保障的具體制度規定。
新法專設“人身和人格權益”一章,強調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針對保護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作出了多項禁止性規定,如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應采取多項措施預防、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包括設置投訴電話,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支持協助受害者依法維權等。
在規定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的基礎上,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報告和解救、安置、救助、關愛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等職責。
為了適應新的生育政策,新法規定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
為了消除針對女性的就業性別歧視,新法列舉規定了用人單位針對女性,在招錄、聘用過程中不得實施的多項行為,如將限制結婚、生育作為錄用條件,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調查其婚育情況等,并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
在婚姻家庭權益保障中,加強對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新法增加了有關財產權屬登記、離婚訴訟期間共同財產查詢、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等規定。
為了完善婦女各項權益被侵害后的維權措施,新法增加了一章“救濟措施”內容,規定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針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必要時,還可提起公益訴訟。
新法將于2023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