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周松
12月1日,《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頒布實施,這部法律有哪些亮點?本報記者專訪了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梁坤。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主要涉及電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聯網治理、綜合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電信網絡詐騙之所以發生,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人民群眾的個人信息被盜用,或者出現了泄露。”梁坤說,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單位對可能被電信網絡詐騙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貸款信息、醫療信息、婚介信息等實施重點保護。公安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應當同時查證犯罪所利用的個人信息來源,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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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而出售、提供個人信息。“這實際上是在財產安全保護的基礎上,強化了人民群眾的個人信息保護。”在梁坤看來,通過強化個人信息保護,加強了電信網絡詐騙的源頭治理。
反電信網絡詐騙,技術是很重要的一環,這在《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中體現很明顯。
“從實踐來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是碰撞激烈的技術對壘。”梁坤說,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的手段不斷翻新和升級,反詐技術也必須持續跟進,這些都在該法中有所體現。
從技術應對的角度來看,國家不僅僅要強化公安機關事后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技術能力,也要提升電信網絡詐騙的事前及事中預警及處置方面的能力。
從后一層面來看,這就需要大力支持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研究開發有關電信網絡詐騙反制技術,推進涉電信網絡詐騙信息數據的互通共享,特別是利用大數據等技術開展有效反制,及時監測、識別和處置存在高風險的電話卡和銀行卡,及時限制可疑交易、異常互聯網賬號使用等。
如何適度地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也是《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重要內容。
梁坤介紹,該法第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監測識別的涉詐異常電話卡用戶應當重新進行實名核驗,根據風險等級采取有區別的、相應的核驗措施。對未按規定核驗或者核驗未通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限制、暫停有關電話卡功能。
又如,該法第十二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建立物聯網卡用戶風險評估制度,評估未通過的,不得向其銷售物聯網卡;嚴格登記物聯網卡用戶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術措施限定物聯網卡開通功能、使用場景和適用設備。
在梁坤看來,這些規定要求相關行業主體在日常工作中細化核驗和評估流程,需要其在內部建立并遵循完善的合規流程,在懲治的同時,也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通過全面加大違法犯罪人員的懲處力度,法律的威懾力和教育效果會得到進一步的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