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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張雪泓
買回來不到一周就出現嚴重身體狀況甚至死亡的狗狗被稱作“星期狗”。市民王先生就遇上了這種糟心事——他在某寵物店購買的寵物犬博美到家第二天發病,一周不到即死亡。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某寵物店構成欺詐,除退還王先生購犬費用6800元外,還要進行三倍賠償,同時賠償王先生醫治和處理狗狗的各項費用共計3.1萬元。
2021年10月,王先生在某寵物店花費6800元購買了一只白色博美寵物犬。次日晚上,博美出現持續嘔吐反應,王先生趕緊帶它到動物醫院診治。化驗報告顯示,該犬只感染了犬冠狀病毒。博美犬在動物醫院住院治療3天后死亡。
王先生向法院訴稱,在購買犬只過程中,寵物店從未出示過寵物犬的檢疫證明、健康證明以及接種疫苗的記錄,寵物店出售病犬違反誠信原則,應當按照“退一賠三”標準賠償自己各項經濟損失。
寵物店辯稱,犬只出售時是健康的。王先生在犬只發病后沒有第一時間接受寵物店提出的免費治療,且寵物店同意王先生再挑選同等價位寵物一只以作補償,不同意王先生提出的賠償要求。寵物店向法庭提交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寵物健康免疫證》,證明其所售賣的寵物犬系打過疫苗的健康寵物。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依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2003年),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的規定中包括“銷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規定,從事動物收購、銷售、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從事動物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記錄動物產品的產地、生產者、檢疫證明編號、購入日期和數量等事項,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寵物店作為經營者應當就其銷售的博美犬向消費者提供合格檢疫證明和健康免疫證明。
法院認為,寵物店提交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載明“遼寧省鞍山市犬貓動物調運檢疫實行一犬(貓)一證制度”,背面檢測報告中的動物類別和品種顯示為田園犬,而涉案犬只為博美犬;且《寵物健康免疫證》的第一頁除“博美”字樣和出生日期外,沒有任何寵物身份信息,亦無健康免疫證號,寵物免疫記錄頁面上也沒有有效的醫師簽字或醫院蓋章。寵物店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銷售的博美犬具有真實且有效的檢疫證明和寵物健康免疫證明。
法院認為,從王先生購買該犬到送醫診治僅一日之差,犬只便因“犬冠狀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統疾病”致病并最終死亡。其間,寵物店工作人員在微信記錄中向王先生表示“已做齊疫苗,驅蟲已做”。寵物店作為專業機構,在明知未達到檢疫標準的情況下對外銷售患病犬只,屬于提供商品時存在欺詐的行為,該行為與寵物犬只死亡后果所形成的損害間存在因果聯系,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寵物店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實踐中,關于認定商品欺詐行為需要滿足存在欺詐行為、造成損害結果、欺詐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系三個條件。本案中,寵物店的欺詐行為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故按照“退一賠三”標準補償王先生的經濟損失。此外,我國當前對所有犬實行強制性免疫政策,免疫接種過的動物發放統一的《寵物健康免疫證》,真實且有效的健康證在首頁應有寵物的身份信息和健康免疫證號,寵物免疫記錄頁面上應有有效的醫師簽字或醫院蓋章。
法官提示,近年來,寵物犬市場發展迅猛,圍繞寵物健康問題產生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在購買寵物的過程中,消費者要及時向商家提出查驗檢疫證明和健康免疫證明的需求,保留必要的銷售記錄,避免購買到健康狀態不合格的寵物而遭受損失。作為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國家衛生防疫法的相關規定,盡到為出售的寵物提供真實且有效檢疫證明和健康免疫證明的義務,確保寵物過“健康關”,否則可能面臨懲罰性賠償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