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成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一)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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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
二、我國法律對訴訟時效期間的不同規定
《民法總則》、《合同法》分別規定,對買賣合同中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租賃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對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其他情況除有關法律的特別規定外,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即為3年。
三、訴訟時效的特征有哪些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訴訟時效的特征有以下幾個:
(一)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二)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三)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四)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五)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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