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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長期金融理財經驗的王某,在交行購買了1500萬元代銷的基金公司理財產品,不料一年內虧近115萬元。于是,王某一紙訴狀將交行告上法庭,要求代銷銀行賠償損失。在一審判決駁回王某訴訟請求后,二審法院近期改判銀行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王某約11.5萬元。改判的關鍵,在于銀行未能向法院提供相關“雙錄”資料,不能證明其已完全盡到相關風險告知義務。二審法院指出,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既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契約自由、平等保護、誠實信用等均是法院進行民商事案件審判的重要基本原則。購買理財產品虧掉115萬 為何二審法院改判代銷銀行賠償1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