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間借貸糾紛檢察監督
提供“解題樣本”
——最高檢民間借貸糾紛檢察監督
(相關資料圖)
典型案例述評
“諸公私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諸以粟麥出舉,還為粟麥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仍以一年為斷,不得因舊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為本。”
《唐律疏議·雜令》中的這段內容,佐證了民間借貸的悠久歷史。有別于國家正規金融行業,民間借貸是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自發形成的融資信用形式,是正規金融體系的必要補充,其以手續簡便、期限靈活、放款迅速等優點,及時回應了社會融資的旺盛需求。近年來,民間借貸獲得迅速發展,逐漸從最初的生活消費性借貸、簡單生產性借貸發展為投資經營性借貸,呈現蔚然大觀之勢。
然而,民間借貸的快速發展也存在一定隱患。近年來的司法審判數據顯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一直位居前列,成為社會矛盾糾紛的聚集區。能否通過司法審判,為民間借貸活動劃出一條清晰邊界,為其規范發展提供一個符合公正觀念的行為預期,不僅成為行業發展的關鍵,更事關社會金融秩序的安全與穩定。茲事體大,也是民事檢察精準監督的靶向所在。
“特別是在經濟下行壓力明顯增大的當下,最高檢聚焦民間借貸糾紛領域開展精準監督,并印發典型案例指導辦案,凸顯了檢察機關的擔當和作為,也為實體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對于最高檢日前印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檢察監督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研究基地東南大學民事檢察研究中心主任、東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單平基如是評價。
全面客觀審查證據
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在最高檢此次印發的6件民間借貸糾紛檢察監督典型案例中,“證據審查”是一個高頻詞。“從證據審查的視角對案例進行研讀,是學懂弄通典型案例的關鍵。”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向記者介紹。
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事實認定向來是難題。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一定程度上依賴于司法人員的經驗,這就導致了各地對借貸關系的判斷存在差異,認定標準不統一。在最高檢第六檢察廳副廳長王莉看來,通過個案指引,有助于規范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在公權監督中實現私權救濟,這正是本批典型案例的價值所在。
在趙某與郭某凱、某貿易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抗訴案中,檢察機關圍繞因一筆借款而生的兩個合同,從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提出監督意見,為司法機關綜合審查判斷案件事實提供了指引。
2007年7月2日,趙某與郭某凱(系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一”),約定郭某凱向趙某借款2200萬元,借款期限三個月,某貿易有限公司以其自建別墅作為抵押財產,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
因郭某凱未能如約償還借款,2013年1月17日,在趙某的要求下,郭某凱、某貿易有限公司向其出具《還款計劃》,承諾2013年7月1日前還清借款,并約定了利息計算方式。
2013年3月14日,趙某基于“保障資金安全”考慮,趙某、某貿易有限公司、案外人于某華再次簽訂《借款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二”),約定某貿易有限公司向趙某借款2200萬元,2015年10月1日之前還款。就這樣,依照出借人趙某的意思,某貿易有限公司從協議一中的擔保人轉變為借款人。
2013年7月22日,趙某將郭某凱、某貿易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郭某凱償還借款本金2200萬元及利息3500萬元,并對某貿易有限公司主張連帶責任。
對于前前后后簽訂的三份協議,特別是意思表示呈現“替代”關系的協議一與協議二,一、二審法院都認定,協議一與協議二的借款主體與擔保主體均不同,二者之間不是更新取代的關系。為此,法院根據協議一中權利義務約定,判決郭某凱應償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某貿易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借款是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從實踐上來看,協議一約定的借款日期為2007年7月2日至2007年10月1日,協議二雖然簽訂于2013年,但約定的借款時間卻是從2007年10月1日起算;另外,協議一的借款人郭某凱,也是某貿易有限公司(協議一中的擔保人、協議二中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一番審查之后,承辦檢察官還注意到,在一審中,法院曾明確要求趙某提交履行協議二中的支付款項的相關證據,但趙某并未提交。基于上述分析,承辦檢察官認為,現有事實構成了“協議一與協議二系基于同一借款事實發生”的合理懷疑。
對于上述案例,馮小光指出,在案件難以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并就舉證責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規則加強監督。
“這也是檢察官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的基本要求。”他強調說,民事檢察監督具有公權監督與私權救濟相結合的屬性特點,這就要求民事檢察辦案必須全面、客觀地審查相關證據、認定事實。
如何實現這個目標?馮小光解釋說,一是要重點關注借款合同、借據、收條、階段性匯總協議等合同類文件的形式和內容;二是要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方式、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當事人的財產變動情況等要素,運用日常生活經驗,來判斷相關證據的真實性以及是否能夠達到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
“這種對證據進行全面客觀審查的辦案要求,也與最高法的裁判指引殊途同歸。”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余菲菲向記者介紹,近年來,民事司法實踐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開始轉向對基本借貸關系事實的實質性審查——不能僅僅依據一張借據、收據、欠條,就認定借貸關系的發生以及借貸關系的內容,還應著重審查各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情況,從而對案件的全部證據作出綜合判斷。
“要避免因片面認定證據或者根據主觀臆斷取舍證據,造成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錯誤。”她繼續解釋說,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這一司法政策要求,對于近年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在注意到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要綜合審查認定證據這一要義的同時,余菲菲還特別注意到典型案例的這個表述——“檢察機關對法院未依法調查取證導致判決結果明顯錯誤的情形,應當加強監督。”對此,她深以為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結合訴訟實踐來看,當事人的證據獲取能力尤為重要,影響案件走向。法律雖對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有所規定,但實踐中,一些司法人員行使職權不夠充分,影響著制度功效的發揮。”王莉說,司法人員不能單純地坐等裁判,在當事人未能提交證據的前提下,法院應強化調查收集證據履職。典型案例釋放了積極的信號,豐富了司法機關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實踐。
民間借貸涉嫌“假官司”
精準監督整治虛假訴訟
記者注意到,在典型案例中,有4起案件中夾雜著虛假訴訟的“影子”,占比三分之二,這凸顯了虛假訴訟這一訴訟頑疾的治理必要。
結合最高檢辦案數據,馮小光向記者介紹,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的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數量一直呈現上升態勢。
“我沒有欠這么多錢啊!也還了不少了,怎么還有這么多?”來自山東省萊州市的市民劉某遠不曾想到,自己一筆18萬元的借款,莫名地“滾”到了29萬元,不僅被“抵押”的兩臺裝載機被出售,而且擔保人劉某國的房子也被執行拍賣。
劉某遠申請監督后,山東省萊州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審查發現,在出借人陳某主張的28萬元未償還本金中,有兩筆分別為2萬元、12萬元的現金交付并沒有佐證,僅有相關人員的證言。“而且證人與陳某之間存在密切關系,該證據的證明力明顯不足。”承辦檢察官說。
“現金是否交付,這是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的審查重點。”王莉介紹說,在一些小額民間借貸中,當事人選擇現金交易,這也符合生活習慣。但對一些較大額度的民間借貸,盡管我國并沒有大額現金使用規范,攜帶巨額現金并不違法,但當面交付巨額現金,并不符合交易習慣。
“一些人主張現金交付,還是想逃避證明款項已經交付的責任。”王莉說。
站在執業律師的視角,民事檢察辦案人員對款項交付進行謹慎審查,也有法理依據。余菲菲向記者介紹,在學理上,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這就要求在借貸雙方當事人達成借貸合意之后,還需要出借人實際交付款項。“如果沒有交付款項,借貸合同并不生效。”余菲菲說。
最終,在萊州市檢察院的監督下,尚未歸還的借貸本金被認定為1.5萬元,陳某也因虛假陳述被司法機關處以2萬元的罰款。
如果說發生在劉某遠身上的境遇,展示了檢察監督于個案正義的監督價值,那么,發生在企業身上的虛假訴訟,動輒上百萬、上千萬元的訴訟標的,則更凸顯了民事檢察監督的社會價值。
“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是這類案件審查中的重要內容,不少民間借貸都是緣起于企業的經營活動,這既是此類案件辦理中的復雜因素,也為民事檢察提供了切入點。”王莉說。
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朱某彪民間借貸糾紛抗訴案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麗在履職期間,其經手的一筆1000萬元借款,在只有600萬元進入財務賬的前提下,判決依舊認定實際發生了1000萬元的借款,特別是在該開發項目已被按下“暫停鍵”,張某麗依舊以此名義籌集款項,存在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合同詐騙和實施職務侵占嫌疑的情況下,法院還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們(鑒定機構)懷疑張某麗以職權之便勾結朱某彪等十一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財物,采用向法院起訴、取得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的手段進行合同詐騙,實施職務侵占。”來自辦案中發現的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鑒定意見,讓民事監督意見更加充分。
而發生在貴州省貴陽市的某小額貸款公司與某商業公司、某機械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檢察機關則是將精準監督聚焦在民間借貸領域“高息轉本”這一虛假訴訟行為上——
“大部分借款人均承認第一筆借貸真實發生,但對之后的借款,多名借款人仍堅稱并未實際收到借款而是‘高息轉本’;從數字上來看,依‘約定’而計算出來的高額利息,與后一份借款合同約定的本金金額大致相符;借款人雖然出具收條,但款項并沒有進入借款人賬戶,而是流向了出借人的指定賬戶,且在短時間內,該筆款項又從指定收款賬戶轉出……”
一番抽絲剝繭的審查,貴陽市檢察院發現,在借款人未能支付高額利息的前提下,小額貸款公司采取“息轉本”方式,誘騙借款人再次簽訂借款合同,并偽造已支付款項的假象。
“一案三查”后,檢察機關發現“專業”操作背后的多名司法人員職務犯罪線索,并將線索移送相關部門。
“本批典型案例,既有對傳統自然人之間民事借貸糾紛虛假訴訟行為的提示,也有對借虛假訴訟的逃廢債行為、侵害企業合法權益以及深層次違法行為的警示,豐富地展示了檢察機關虛假訴訟整治方面的履職實踐。”馮小光介紹說。
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
做強新時代民事檢察工作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個基本的司法原則體現在司法運行的全過程。“按照這個觀念,司法審判可分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個先后不同的層次,準確認定事實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單平基說。
“選擇從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方面切入,可以說讓這批典型案例更具指導性,體現了民事檢察監督雙贏多贏共贏理念。”他進一步指出,民事檢察監督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創設裁判規則,而是建立在全面客觀認定事實、綜合審查判斷證據基礎上的,是對司法公正的守護。
對此,余菲菲也有感觸。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項目經理對外借款責任承擔”為例,她提到,最高法在相關案例中曾明確指出,項目經理以工程項目部名義對外借款,對于在借條上加蓋項目部印章的行為,應結合出具人的職務及其日常管理行為、出借款項的流向等因素綜合認定。
“而最高法的這個裁判理念,在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時某林等民間借貸糾紛抗訴案這一典型案例中也有體現。”余菲菲說,典型案例通過對事實的準確認定,最終讓這一裁判規則得以統一適用,維護了司法公正。
既然案件事實對司法公正尤為重要,那如何實現事實的準確認定呢?典型案例指明了路徑——要拋開坐堂辦案的陳舊思維,充分行使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
在上述典型案例中,檢察機關經過調查核實后發現,案涉借款發生期間,時某林都是以個人名義向金某出具借條。在還款遇到困難后,時某林才在金某的要求下補蓋了項目部印章。
此外,通過查閱相關資料,承辦檢察官還注意到,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施工合同,其中明確約定,時某林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項目承包人在本項目工程中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項目承包人自行承擔。最終,檢察機關認定,時某林無權代表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借款,其借款行為是個人行為,并不構成表見代理。
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朱某彪民間借貸糾紛抗訴案中,檢察機關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也有不少“收獲”——承辦檢察官在辦案中注意到,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麗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已被移送審查逮捕。在案的刑事卷宗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已初步查明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朱某彪之間僅存在600萬元的真實借款關系。
面對民事案件中介入刑事因素的情況,民事檢察的監督腳步要不要停下來?這是一個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頗具熱度的話題,因為各有理論和實踐的依據支撐,“先刑后民”還是“先民后刑”并沒有確定答案。
典型案例昭示,民事檢察調查核實權的助力,讓這個問題有了新的答案——刑民訴訟程序,可以并行不悖。
“檢察機關開展調查核實,審查款項是否全部交付、借款發生是否符合常理,并依照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等,對刑事證據進行了民事訴訟視野下的審查,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該案承辦檢察官表示。
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的同時,典型案例還指出了民事檢察精準監督的第二個法寶——向大數據要生產力。
在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與葉某芬民間借貸糾紛抗訴案的審查中,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通過自主研發的“虛假訴訟線索篩查平臺”,直接鎖定了刑事判決中的案涉民事法律行為——
“為多分財產,2018年11月,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毅與他人事先串通,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虛增債務,以調解方式結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參與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執行財產分配,共分配金額人民幣101萬余元,多套取、轉移資產人民幣20萬余元。”
最終在對刑事案件案卷材料、當事人詢問筆錄、銀行卡交易明細等內容進行全面、客觀審查后,慈溪市檢察院認定這些發生在民事調解書中的當事人虛假訴訟系妨害司法的行為。
“典型案例既有在理念層面對公權監督和私權救濟雙重屬性的具體闡述,也有在路徑層面做強新時代民事檢察工作的方式方法,相信能夠為各地檢察辦案提供精準參考,助力民事檢察的監督實踐更具實效。”單平基說。
(檢察日報 于瀟 萬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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