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資本局 11 月 8 日消息,未名醫藥(002581.SZ)近日披露,公司全資子公司未名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廈門未名 ")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 " 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廈門未名和潘愛華向北京科興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北京科興 ")連帶賠償損失 1540.4 萬元。
上述事件緣起 2018 年 4 月 17 日,北京科興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上地西路 39 號的辦公樓及廠房的電源,被通過位于同一地址的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總配電室的總控開關人為切斷,造成北京科興疫苗產品共計市場價值 1540.4 萬元的損失。
電源被人為切斷后,北京科興的控股股東科興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科興香港 ")將未名醫藥、廈門未名及潘愛華均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其后,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曾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認為該起事件起因是廈門未名與科興香港關于北京科興控制權存在爭議。當時,潘愛華是由廈門未名委派擔任的北京科興董事長。因此,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廈門未名、潘愛華向北京科興連帶賠償損失 1540.4 萬。
紅星資本局了解到,北京科興由科興香港、廈門未名合資組建。
據未名醫藥 2021 年年報,公司曾在 2021 年 11 月 12 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訴訟,原因是:科興香港子公司北京科興中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科興中維 ")在疫苗研發、臨床試驗過程中將北京科興的人員、技術、設備等資源不斷輸送至科興中維,廈門未名要求科興香港、科興中維等連帶賠償北京科興損失 2 億元。
就上述斷電事件,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未名醫藥未參與上述斷電行為,且非共同侵權人,但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廈門未名的唯一股東是未名醫藥。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廈門未名不能完整、準確反映與未名醫藥之間的財務往來,不能證明廈門未名財務獨立于本公司,因此,未名醫藥也應對廈門未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1 月 8 日,紅星資本局多次致電未名醫藥證券事務代表,但均被告知其有事外出,截至發稿未有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