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海淀法院網消息,因認為保利地產公司交付的房產存在無法使用及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情況,曾女士將保利(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取暖費、物業費等損失共計64萬余元。另有相同訴求的13名業主依該事實分別將保利地產公司訴至法院。
海淀法院網公布的信息顯示,案件之一原告曾女士訴稱,2016年3月份,其與保利地產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保利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通州區保利大都會中心項目的房產,合同約定保利地產公司應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業主交付符合標準的房產,市政基礎設施和其他設施應在2017年10月31日達到使用條件,其他設施沒有達標的,違約金標準為自第61天起以已交付房價款日萬分之一計算。2018年1月,曾女士收房并向保利物業公司繳納了物業費和取暖費。但是保利公司交付的房產持續無法作為公司營業地注冊設立公司,經近百位業主到公司維權及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訪,保利地產公司才于2018年7月25日解決該問題,期間業主無法使用涉案房產。保利地產公司捆綁銷售給業主的地下室被樓板封閉,沒有入口,至今仍未打開,無法驗收。且涉案房產無上水和下水,燃氣管道無法使用,小區內道路施工、公共綠地、園林等施工未完成。
原告曾女士認為,保利地產公司的行為嚴重違約并給業主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業主所購房產規劃用途為商業,但是不能作為公司注冊地使用期間致使房產無法使用,沒有收益。同時存在諸多達不到合同約定交付標準的違約事實,后果與逾期交付房產的后果一致,故請求法院參照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標準賠償房產無法使用期間的損失,并賠償業主繳納的物業費和取暖費等損失。
海淀法院網指出,其余13個案件的原告依據的事實與訴訟請求與曾女士基本一致,因所購房屋的面積、房產價格不同,訴請標的金額為11萬元至82萬元不等。
據了解,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該14案,該十四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