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開征求資源稅征管意見,明確了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扣減方法、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的辦理方式。業內專家認為,由于資源類企業通常位于產業鏈的上游,制定出臺防止資源稅重復征稅的措施,有助于推進降成本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利于實現高質量發展。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告》明確了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扣減方法、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的辦理方式。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記者就《公告》相關內容和資源稅征管有關問題采訪了業內專家。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訴記者,資源稅法于2019年8月26日審議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資源稅是我國一種重要的地方稅,涉及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等五大類稅目。為了確保資源稅法順利落地,國家稅務總局及時就征管若干問題進行了明確,讓法律條文更具操作性,以更好地保護國家稅收收入和納稅人權益。
“稅法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和執行,而是要真正落地,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院長白彥鋒告訴記者,作為稅收征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就有關事項公告向社會征求意見,可以起到更好宣傳稅法,加強與社會公眾、特別是與納稅人之間溝通和互動的作用。
“這對于完善稅收征管、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廣大納稅人、鞏固復工復產的良好局面,特別是進一步提高納稅人對資源稅法的稅收遵從度,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白彥鋒說。
根據《公告》,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這項規定既考慮到了資源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多種復雜情況,又通過扣減外購原礦所含的資源稅,避免了稅上加稅、重復課稅,有助于維護稅收公平。”白彥鋒認為,由于資源類企業通常位于產業鏈的上游,制定出臺防止資源稅重復征稅的措施,有助于推進降成本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
施正文表示,納稅人在生產和銷售礦產時的經營方式是比較多元的,《公告》明確了相對應的扣減方式,以確保不重復征稅,保持稅收中性,不影響企業經營活動。
《公告》明確,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據了解,資源稅法規定了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等多種減免情形。
此外,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此前規定,我國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從實際來看,各地基本都是按照50%的最高幅度減征的。
對此,施正文表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體現了對納稅人的充分信任,讓納稅人更加便利地享受到稅法規定的以及國家階段性的減免優惠。當然,在國家給予便利的同時,納稅人也應誠信為先,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公告》明確的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的辦理方式,是我國稅收優惠制度從‘事前審核制’向‘事后備案制’轉變的直接體現。這對于降低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遵從成本、推進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都將產生深遠影響。”白彥鋒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