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了適用的離島免稅店范圍、對離島免稅店的管理要求、離島免稅店銷售商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收管理要求、對離島免稅店的數據傳輸要求等內容。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部署,海南離島免稅政策進一步優化和升級。隨著海南離島免稅店數量的增加,以及離島免稅商品種類、數量的豐富和增多,對稅務部門實施免稅店稅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推動海南離島免稅政策效應的更好發揮,促進海南國際消費中心建設,同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海南離島免稅店增值稅、消費稅管理,健全免稅店稅收管理體系,經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適用《管理辦法》的離島免稅店范圍為國家批準的(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批準并向國家有關部委備案的免稅店)具有實施海南離島免稅政策資格的離島免稅店。離島免稅店按月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首次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材料。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此前經國家批準已開展離島免稅業務的離島免稅店,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報送有關材料。
《管理辦法》要求,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除此外,銷售非離島免稅商品,應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另外,離島免稅店應按要求進行納稅申報、分開核算和開具增值稅發票等。離島免稅商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將銷售離島免稅商品的有關信息,購買離島免稅商品的離島旅客信息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通過稅務機關規定的報送格式或傳輸方式,完整、準確、實時向稅務機關提供。
《管理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