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體記者雷宇報道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市紀委監委7月3日出臺《優化營商環境“十二條禁令”》,要求全市各級各單位、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嚴格遵守,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單位和個人,紀檢監察機關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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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條禁令”內容如下:
一、嚴禁漠視訴求。嚴禁對企業和群眾訴求敷衍塞責、消極應付、冷硬橫推、故意刁難,不嚴格落實一次性告知、首辦負責、限時辦結等制度規定。
二、嚴禁提檻設障。嚴禁在政務服務和行政審批事項上擅自增設前置條件、提高準入門檻、違規設置審批事項、拖延審批時間。
三、嚴禁違規審批。嚴禁政務服務和行政審批事項“廳外審批”“明進暗不進”,以線下審批、線上補錄等形式搞體外循環、隱性審批。
四、嚴禁吃拿卡要。嚴禁向企業、群眾等服務對象吃拿卡要、違規收受財物、謀取私利,在政務服務中出現“不得好處不能辦”等現象。
五、嚴禁違規代辦。嚴禁違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指定特定機構代辦,強制企業或群眾購買指定產品或服務,堅決杜絕“不找中介不能辦”等情況。
六、嚴禁無序檢查。嚴禁未經審批、掃碼報備開展隨意檢查、多頭檢查,以調研之名行督查檢查之實等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七、嚴禁變相收費。嚴禁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擅自違規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八、嚴禁任性執法。嚴禁濫用行政權力,過度執法,以罰代管、亂罰超罰,搞選擇性執法、隨意性執法、重復性執法、無依據執法。
九、嚴禁插手干預。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違規插手干預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事項和企業經濟行為。
十、嚴禁擅自查扣。嚴禁未經審批,擅自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市場主體和企業經營者個人的涉案財產。
十一、嚴禁違規辦案。嚴禁對涉及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問題線索,應受理不受理、應立案不立案、應結案不結案,辦“關系案”“人情案”等。
十二、嚴禁有諾不行。嚴禁新官不理舊賬、虛假承諾、信口承諾或只承諾不兌現招商政策和服務等損害政府公信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