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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網訊 2月17日,據證監會網站披露,江蘇證監局于2023年2月13日對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科股份”)、史衛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對于上述處罰緣由,還得從一年多前說起。2021年3月27日,帝科股份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稱,計劃向公司10名優秀研發和銷售人員進行股票激勵;2021年4月14日,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并披露;2021年5月12日,公司向10名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不過江蘇證監局調查發現,帝科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1名激勵對象非該公司員工,這名激勵對象被授予的股票系為其他激勵對象代持。
由于帝科股份前述公告內容與實際不符的情況,江蘇證監局認為,相關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8號)第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史衛利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授意指使公司從事前述違規行為,未能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8號)第三條的規定。
對此,江蘇證監局表示,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8號)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帝科股份、史衛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受上述事件影響,帝科股份簡易程序定增也受到影響。2月15日晚,帝科股份曾公告,鑒于公司及公司董事長史衛利于2023年2月14日收到江蘇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違反了相關規定,使得公司不符合以簡易程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條件,因此公司決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撤回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注冊申請文件(簡易程序)。
文/關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