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習記者 孫天驕
□ 記者 陳 磊
“孩子長大了需要住一套房,商業貸款買一套房子要40萬元,利息是4.9%,公積金政策出來了貸款利率是3.25%,每個月相差600元左右。”這是浙江省溫州市龍港市農民馮亦霸算的一筆賬。
(資料圖片)
前不久,龍港市正式施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繳住房公積金制度,將農村務農人員、從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等納入公積金改革范疇。政策施行當天,包括馮亦霸在內的50名試點社區的村民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此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應當讓越來越多群體享受這一制度紅利,一些地方將農民納入公積金制度是擴大公積金受益主體范圍的有益探索,值得肯定,同時也是推進住房保障的創新之舉。
據了解,從今年9月1日起,龍港市首批13個試點社區正式實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繳住房公積金制度,符合條件的人員按照不低于龍港市2021年最低工資標準1840元的10%進行公積金繳存,對于名下無房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繳存公積金可享受地方財政補貼,補貼標準為月繳存額的25%,最高可享受75元每人每月,連續繳存達到6個月以上,可享受15萬元至50萬元不等公積金貸款額度。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海明認為,地方住房政策鼓勵擴大公積金制度的適用范圍,不拘泥于勞動者權益的觀念,從而賦予自愿參與進來的其他人員享受公積金政策的權利;當地農民有參與公積金制度的動力,有希望通過公積金政策在住房適宜上獲得補貼和優惠的愿望,地方探索則回應了這一需求。
《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現行公積金制度主要是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
在李海明看來,該制度限適用于單位與職工關系,導致實施效果不理想,社會效益不普惠。“與其說是將農民納入公積金制度,不如說是為農民建立公平的公積金制度。公積金的本質是強制儲蓄,農民有收入,樂意繳存,就應該考慮其住房保障的權益。”
同時他認為,目前要全面將農民納入住房公積金體系尚有難度,農村自有一套完整的住房保障機制,即農村宅基地制度,農民繳存公積金的關鍵是有較穩定的收入和不斷提升的住房需求。這取決于農村經濟發展的水平,只有在農村經濟已經非常發達、農民多實現靈活就業的情況下,農民繳存公積金的做法才好借鑒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
實際上,近年來,住房公積金制度不斷擴大適用范圍,從2021年開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了首批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城市,包括成都、重慶、深圳等地。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肖新喜認為,公積金制度作為實現“住有所居”社會保障的措施之一,在制度設計合理妥當、實施效果良好的前提下,其適用的主體范圍自然越大越好。在堅持住房公積金制度社會保障甚至社會福利的本質屬性下,隨著我國城鄉一體化的發展、以鄉村振興為目的的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推進,國家有必要讓包括農民在內的越來越多群體享有住房公積金或類似于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制度。
他提到,在擴張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受益主體時,應分地域分類推進。鑒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平衡,有必要以試點方式在不同地域對不同職業的群眾采取內容有差異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漸實現制度的統一和一體適用。同時,應尊重受益主體的意愿,可以考慮不同層次的繳費比例以及相應的貸款額度,由主體選擇適用。
肖新喜建議,注重制度激勵效應,以加大吸引力,包括根據地方財政實力提高補貼標準;盡可能簡化公積金提取程序和手續;放寬公積金用途范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