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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認,人工智能的發展帶來了一系列嶄新的法律問題。”北京師范大學互聯網發展研究院院長助理、網絡法治國際中心執行主任吳沈括建議,從長期來看,需要構建特定化、專門化的法律體系,甚至為人工智能立法。而從當下看,對于已經或可能出現的數據安全問題:1.可以通過梳理和分析我國現有的相關立法規范,修正現行規定或增加新的執法指南和司法解釋將其納入;2.則可以通過構想和設計迫切需要的專門規則,從國際治理和國內治理兩個角度,引入新的特別條款加以應對。同時吳沈括認為,在進行法律規制時,介入產業領域也應恪守技術中立原則,對于安全風險未超過社會的相當性、控制度和容忍度的,不應擴大干預打壓;立法應具有前瞻性,關注突出的潛在風險,探索適當的早期干預,如違法預備行為的識別與阻斷;在立法、執法以及司法過程中必須注重實現各項法律規范體系性的相互銜接和適用延展性。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第三十研究所研究員董貴山則建議,在人工智能法規制度和數據標準的建設上,對于數據的有效流通、利用方面也要及時跟進。“有良好的數據生態和數據安全生態,才能孕育出強大的人工智能,同行業或者跨行業的數據流通和應用才能支撐更加復雜的人工智能訓練和數據化轉型的要求,由此促進人工智能和數字技術的發展。”網頁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