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間借貸的案件審理完畢后,本準備領取民事判決的原告,卻同時拿到了一張罰款決定書,這是怎么回事?
【資料圖】
2022年9月22日上午,在呈貢法院派出法庭,審判法官向被處罰人李某某宣讀了(2022)云0114司懲1號決定書,由于當事人在訴訟中故意向法庭做虛假陳述,并導致案件進入再審,浪費司法資源,法院決定對其罰款2萬元,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
原來,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向被告出借款項36萬元,被告出具了40萬元的借條,其中的4萬作為利息預先扣除,在法庭審理中,原告故意隱瞞該事實,當法官問到實際交付的借款本金是多少時,原告明確表示,就是40萬元;經法庭調查核實,最后原告才認可實際交付的借款本金是36萬元。領取處罰決定后,原告這才再三解釋、反復表示歉意。
呈法君在此提醒大家:
1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要求訴訟參與人在民事活動中負有真實陳述的義務。如對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行為不予以處罰,將變相鼓勵或放縱當事人不守誠信,進而導致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李某某的行為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應受到處罰。
2民間借貸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認定為本金,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供稿:馬金鋪法庭
一審:魏凡齡
二審:劉俊欽
三審:楊? ?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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