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昆明市安全生產條例》(下稱《條例》)開始施行。2月1日下午,昆明市應急管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條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針對實踐中企業對發包、出租行為安全管理不足的問題,《條例》明確: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出租違法建筑和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房屋。
(資料圖)
應對從業人員進行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條例》共24條。其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規定學時,應當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考核結果等事項,建立從業人員一人一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初次安全培訓不少于32學時
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規定學時,“規定學時”具體是多少?
市應急局介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其他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時間,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和《特種作業安全實際操作考試標準》執行,根據特種作業種類的不同分別由不同學時規定,其中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
房屋承租方不得破壞
房屋的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性
針對實踐中企業對發包、出租行為安全管理不足的問題,《條例》規定:
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進行審查,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書面告知涉及廠房、場所的有關情況。
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安全生產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服從發包、出租單位的管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向發包、出租單位和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房屋出租單位出租房屋時,應當確保房屋質量安全,對房屋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得出租違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房屋。房屋承租方不得破壞房屋的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性,使用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險情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屋出租單位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據介紹,《條例》的出臺,助力昆明形成了國家、省、市三位一體的安全生產法治局面,有力地提升了昆明作為省會城市的安全生產依法治理水平,將為推進昆明市安全生產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強依據,是昆明在安全生產領域爭當全省排頭兵的具體成果。
來源:都市時報編輯:夏奉娟校對:王儀審核:張正寶終審:董小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