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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在按照退伙時的生產經營和財產狀況進行必要的結算后,應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對其財產進行處理和退還:1、退伙時,經結算,企業的現實財產少于原始出資的,按現實財產折算的份額返還退伙人;企業經營持平的,將原始出資財產返還退伙人;企業經營有盈利的,要連同退伙人原始出資和應分得的收益一起返還退伙人,即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2、經結算,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承擔的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合伙協議規定的虧損分擔辦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財產來抵補虧損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即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三)清繳所欠稅款;(四)清理債權、債務;(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