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共享電動自行車發展迅速
各種“小黃車”
“小綠車”“小藍車”隨處可見
其方便快捷的租用方式
受到市民群眾的青睞
但違規騎行
亂停亂放
騎車載人等不文明行為也隨處可見
如果騎共享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
誰應該為此負責?
近日
大姚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給出了答案
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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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騎車撞傷老人 傷者狀告三方責任人
2021年5月,吳某騎共享電動自行車載著妻子劉某出行。途中,車輛與其前方步行的老人王某發生擦碰,造成王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受傷后到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內、外、后踝骨折,腰部挫傷。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傷殘等級十級,后續治療費為1.2萬元。王某住院期間,吳某墊付了醫療費11015.4元,護理了王某2天,并為王某支付了2天的住院伙食費。之后,吳某和王某因后續賠償款應該由誰來支付問題發生分歧。王某遂將吳某、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其傷后經濟損失11萬余元。判決
當事人和保險公司賠償
庭審過程中,王某訴稱,吳某對前方行人動態觀察不周,違規載人,且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對此吳某辯稱,事故發生時,自己騎的共享電動自行車已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王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希望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能協調幫助申報理賠責任保險。
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辯稱,該公司投放的每一輛車均在車把手位置和后車輪蓋位置顯著標識了“禁止騎車載人”,吳某作為成年人,無視用車提示,置自身安全于不顧,危險載人騎行,并導致了損害后果,其應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同時,該公司為用戶交納了保險,應由保險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由保險公司在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王某傷后經濟損失1萬元;由吳某賠償王某傷后經濟損失68477.66元。
在承辦法官的積極協商下,吳某和王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吳某一次性給付王某賠償款68477.66元,保險公司也于日前給付王某1萬元,全部賠償款已履行完畢。
釋法
共享車公司已履行相關義務
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保險公司系案涉共享電動自行車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王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吳某進行賠償。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與吳某之間屬于租賃合同關系,該公司作為共享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已按照雙方的約定將合格車輛交由吳某使用,且已經履行了相關的提示、告知義務,因此,該公司對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故該公司對王某的傷后經濟損失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騎行共享電動自行車時,切記勿違規操作,騎行時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同時,如果騎共享電動自行車行駛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警,保存證據,并對現場拍照取證,以便后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編輯:戴函晉審核:高明、刀一波推?薦 閱 讀●?【以案釋法】冰墩墩?冰寶寶?玉溪一文具店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被罰●?公安部回應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高校斥巨資引進23名“菲律賓博士”?官方通報:免職!歡迎分享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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